延安大学青马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的建设,实现学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延安大学 “青马工程”大学生骨干培训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条例,目的在于全面实现延安大学青马班的培养目标,培养学员高度的理论自觉、鲜明的实践品格、深厚的群众根基和奋进的创新精神,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
第三条 学员管理要从学生特点出发,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班委和学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努力实现“思想上有信仰,学习上有进步,能力上有提高,群众中有威信”的培养目标指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青马班”是由延安大学资源倾斜、重点打造的优秀学生培养计划,致力于将学生培养成为具备专业素质、家国情怀以及国际视野的优秀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第五条“青马班”通过由学院推荐、学员自荐、校团委考察程序产生。青马班班委设班长 1 名、宣传委员、纪律委员各 1 名。班委具体职责如下
一、班长职责:
(一)把握班级工作的主体方向和重点,领导班委成员制定并落实每月本班工作计划,做好班级的考核和总结工作:
(二)团结班委,协调工作,检查班委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对班委会全面负责:掌握班级学员发展状况,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工作。
二、宣传委员职责:负责本班活动的策划与宣传工作。
三、纪律委员职责负责学员纪律管理工作,统计好本班学员每次活动的出勤情况, 每次活动结束后实事求是记录考勤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从入学开始,学员要认真阅读教学计划、教学日程表、指定的学习材料和推荐阅读书目以及各种规章制度,以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方法。
第七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四点要求:
一、努力发扬马克思主义的学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大胆探索、认真研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二、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改造世界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尊重老师, 团结同学,互相帮助。
三、遵守党纪国法和我校、以及青马班各项规章制度。
四、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班、队安排的各项集体活动,乐于承担班、队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学习过程强调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学员自我管理为主,引导学员自我培养,自我学习。
第九条 学员的理论学习主要方式是自学和理论教授。
第十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出: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或因意外伤残不宜继续参加学习: 二、个人自愿退出,并提出申请得到院团委同意的;三、学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严重不遵守青马班纪律者。
第十三条 学员培养期结束,按照规定修满学分,并经综合考核达到培养目标者,可获颁结业证书。培养期结束,未按照规定修满相应学分,或经考核未达标者,不予结业。具体学分要求根据《延安大学青马班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青马班每次活动细化为固定学分,成员的每次活动经历将以学分的形式进行相关记录,每次参加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可进行累加,结业要求达到 50 积分,其中必修应不少于 30 积分(一年)。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完成规定学分,若成员在结业时未修完 50 积分, 则将视为未达到结业资格,不允结业。但可以根据参加后续的相关课程补修学分,直到修满 50 个积分为止。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学员参与青马班各项活动时应自觉遵守下纪律: 一、必须在活动开始前 5 分钟进场;不得迟到、早退。二、保持会场安静,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 三、上课应认真做好课堂笔记,积极回答授课老师提出的问题,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四、参加实践锻炼时,应听从统一指挥与安排,做到顾全大局, 不因个人原因影响集体行动计划;五、参与实践锻炼时,未经允许和培训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操作任何设备,确保人身安全。六、学员学习期间在日常学习、工作、实践中应按要求着班服, 不准穿背心、拖鞋、短裤等。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各项活动的考勤制度。一、学员应按《延安大学青马工程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培训安排的上课、自学、讨论、调研、参观考察、实践锻炼等各项活动。二、考勤工作由班委负责,校团委监督。学员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的出勤情况由班级纪律委员逐个登记。班级纪律委员为学员建立学分档案并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员请假手续:学员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将假条交至班级纪律委员处,由纪律委员保存再统一报送指导老师。未经同意而擅自不参加活动的同学,视为无故缺席。学员无故缺席一次,将由纪律委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无故缺席两次,给予警告处分:无故缺席三次,取消继续学习资格。
第十八条 学员学习期间违反班规班纪,校团委将根据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员纪律处分有批评教育、警告、不予结业三种。
第十九条 表现优秀的班委将由指导老师推荐参评院级优秀团员。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以校团委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为主。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授权班长定期组织青马班班委对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和管理方案进行讨论,并对本条例修改提出建议。